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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的官吏经商

1999-10-1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郭莹

中国古代官员俸禄较低,为养家糊口及满足个人私欲,必另觅生财之道。相对于强取豪夺和索贿受贿,伺机经商最为安全。唐代虽然规定五品以上官员不得入市经商,但这条禁大官放小官的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。在宋代,从宰相到地方官,竞相经商牟利;明代,甚至出现了民商只占十分之三、官商占十分之七的局面。

官吏经商的最大优势是手中有权,以权谋私。贵戚近臣或其子弟门客,通过权力的门道拿到诸如营造帝王陵墓、购办良马之类的大工程大生意的专营权——即现今所谓“批文”者,禁止他人染指,就中高下其手,其获利之丰,小民实在难以望其项背。勋戚权豪还恃势私设店铺,利用特权经商牟利。明代中叶后,权贵开设私店的现象尤为严重,侵夺民利,如狼似虎。另外,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,夹带私货,走私贩私,偷税漏税,与商人勾结或合伙经营等,也是官吏经商的常见手段。

更离奇的是,在财利的诱惑下,中国古代最大的“官家”——皇帝也加入经商的行列。明武宗就曾指使宦官开设“皇店”,直接为皇室捞取外快。明武宗的“皇店”开设范围相当广泛,除京师外,山海关、辽阳、大同、临清(山东)等地皆有分店。皇家开店逐利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,这是明清时期官吏竞相“营产牟利”而无法禁遏的重要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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